備註:1.96年10月起重型機車分為普通、250c.c~未滿550c.c及550c.c以上3種。#2.輕型機車97年8月底含小型輕型機車。#3.自93年9月起租賃小客(貨)車依使用目的改列為營業車;另自12月起將長期性租賃車,亦改列為營業車。#4.99年8月起「租賃小客貨車」及「租賃小客貨車─長租」由小貨車改列為小客車統計。#5.101年3月起,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異動登記者,依法令註銷牌照。#6.101年9月起採交通部提供資料計算。#7.102年7月起辦理10年以上老舊機踏車約定報廢。#8交通統計月報表1臺北市機動車輛登記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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